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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3/10 10:30:46      |

现将《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5日,为期30日。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

二、传真。发送传真至0633-7979573,请在传真首页注明“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

三、信函。寄至日照市济南路269号日照市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276826,信封注明:“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间,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633-7979597。


附件: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沿街商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信用在沿街商铺管理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构建沿街商铺管理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日信用办〔2021〕5号)》等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道路两侧的沿街商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沿街商铺信用监管服务是指在城市管理实践中探索创新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信用分级评定,沿街商铺享受所在等级的服务、接受所在等级的管理。

第四条  信用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动态调整、市县(区)协同、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导、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沿街商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信用评价和分类

第六条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对沿街商铺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在一年的评价周期内,以1000分为信用基础分,按照有关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细则进行信用加减分。累计积分达1000分及以上、870-999分、650-869分、650分以下,分别划分为诚信守法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第七条  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根据信用信息情况对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沿街商铺进行计算后自动赋分,按照定性判断原则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协同管理服务

第八条  具有沿街商铺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要协同配合,及时归集沿街商铺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级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工作的指导、督导、考核力度。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根据沿街商铺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差异化管理、服务措施,探索建立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积分转换制度。区县发改、商务、金融、财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应为信用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除应有检查外,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减少抽查频次。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获得沿街商铺相关评先树优活动推荐资格,并在其他评先树优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推荐对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介。享惠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的对A级商户优质服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方式及时提醒,按常规频次和批次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重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大幅增加监督抽检频次和批次。通过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将信用等级、违法行为通报至有关单位。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沿街商铺经营者可登录市沿街商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查看商铺信用等级、信用加分减分记录。

第十二条  对沿街商铺经营者申请提出信用修复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沿街商铺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内容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及整改材料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信用积分修复,将《信用积分通知书》下达当事人,并及时上传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